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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疫情期间典型类型案件办案提示

发布时间:2020年5月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

疫情期间,因为隔离、患病、意外等情况的发生,婚姻家庭内部难免会发生一些变化和矛盾,深圳离婚律师结合时下接触的案件进行整理,列举几类典型多发案件的处理提示,供参考。

深圳离婚律师:疫情期间典型类型案件办案提示

1.监护类案件办案

纠纷原因:疫情期间,医生、警察等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抗议需要被隔离在工作岗位上、一些人因染病或防控需要被隔离在外、一些人因意外或生病去世等原因,无法照料和监护子女及老人。因此,关于子女的监护安排以及纠纷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办案提示:

1)厘清委托监护、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撤销监护、变更监护等概念本质和应用,给与当事人恰当的法律建议。

2)监护关乎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权益财产、民事权利行使,应以被监护人利益为优先考量的办案价值目标。

3)对于咨询中获悉的特殊困难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寻求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法律援助等机构的帮助和介入。

4)监护权案件,除应了解被监护的身体、生活等事实外,还应了解其财产状况。对于监护权纠纷中,涉及重大财产利益或其他复杂利益的案件,应综合运用其他法律工具进行调解,比如委托代理、民事信托、保管、托管、共管等方式,避免因财产问题激化矛盾,让监护权回归保障被监护人人身权益这一最基本利益中。

2.探望权纠纷案件办案

纠纷原因:因为疫情防控隔离措施不同,以及每个人对于疫情防控的重视程度不同,一方认为虽然疫情防控但已经可以适当接触所以要求探望,而另一方认为疫情还需格外注意因此拒绝接触式探望,由此,引发探望权纠纷增加。

办案提示:

1)此类案件以子女利益为保护重点,而非一方探望权的权力行使。

2)调解为主,为了子女的健康安全,可以建议减少接触式探望,增加视频探望的频率。

3)对单纯因疫情原因导致的接触式探望无法行使的案件,尽量避免诉讼,如必须诉讼,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

4)对于探望诉求,应尽量明确探望权实行的具体频次、时长等,避免诉求不清导致判项模糊,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3.遗嘱设立类案件办理

纠纷原因:疫情期间很多人开始思考健康与生死问题,设立遗嘱的需求增加。

办案提示:

1)何时立遗嘱人的真实身份,确认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与立遗嘱人本人单独当面沟通,讨论遗嘱内容,确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3)根据遗嘱人的书写能力、遗嘱形式的要求、遗嘱内容等实际情况,协助立遗嘱人确定立遗嘱的形式,并对不同遗嘱形式给与操作和法律风险讲解。如立遗嘱人隔离在家,可以选择自书遗嘱,并指导遗嘱人对自书遗嘱进行录像,留存遗嘱设立的证据,防止争议。

4)需要做律师见证遗嘱的,参照全国律协和深圳律协关于律师见证业务办理的相关指引进行操作。

5)需要做公证遗嘱的,应当提醒立遗嘱人提前致电公证处,联系公证预约事宜,并询问在当前特殊时期,公证处是否能指派公证人员上门到住所或者临时住所提供遗嘱办理服务。

6)当事人设立好的遗嘱,应提示当事人妥善保管和定期更新。

4.继承案件办理

纠纷原因:因疫情的突然爆发,部分确诊新冠肺炎患者不幸去世。对于逝者身前在患病期间设立的遗嘱,设立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符合遗嘱的形式和订立过程,由此会引发继承人对遗嘱效力的争议。此外,还有逝者身前来不及设立遗嘱的,引发了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继承的纠纷。

办案提示:

1)调解优先,建议和协助客户寻求协商解决继承纠纷的可能。

2)对继承案件中的遗嘱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有见证人的,见证人是否是继承人,是否是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

设立遗嘱时的场所、在场人、过程细节等。

3)继承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尽量配合法院协助和指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好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给予恰当的法律建议。

4)继承案件发中,在确定遗产范围和继承人后,对于遗产分割方式和比例确定时,应考虑给特殊人群保留必要份额或者适当照顾:

对于胎儿,应当保留其继承份额;对于尚在襁褓中的婴儿或仍在求学过程中的未成年子女,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考虑多分;对有能力而没有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考虑不分或少分等。

5.离婚案件办理

纠纷原因:疫情期间隔离在家,夫妻家人之间相处时间增多,摩擦加剧,加之外界恐慌情绪等,可能诱发家庭矛盾,离婚纠纷渐多。此外,律师在办离婚诉讼,疫情期间可能遇到取证困难等新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疫情期间典型类型案件办案提示

办案提示:    

1)细致了解当事人离婚原因,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情绪和心理状况,如离婚想法形成于疫情期间,应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离婚意愿,安抚情绪,避免冲动型离婚诉讼。

2)对于确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对当事人充分提示诉讼中的各种风险,包括诉讼周期、费用预算、对方不同意离婚可能判决不离等。

3)对于证据材料准备,应提醒当事人,与对方同居一室要注意保管好现有证据。

4)对于家庭矛盾较深的当事人,应充分提示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并避免做出有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同时,告知当事人一旦出现家暴等特殊情况时,如何进行报警、录音录像取证。如果被隔离无法出门,应及时通过线上或电话的方式,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妇联等单位组织求助,或者报警。

5)诉讼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和探望的问题,如子女与己方当事人生活,应建议和引导当事人给与对方视频探望,疫情过后应给与当面探望;如子女与对方当事人生活,应积极沟通争取探望权。

6)离婚诉讼进行中,如疫情原因导致当事人取证延迟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和答辩;如当事人不同网上开庭的,应及时与法院沟通说明情况,妥善安排开庭。

以上为结合当下社会背景及案件办理经验所做简要分析,如有指正或补充,欢迎联系深圳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