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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与第三人生育子女,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该子女抚养费的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年4月23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刑事

婚内与第三人生育子女,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该子女抚养费的应如何认定

【案情】

王某与赵某、张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赵某与王某于2005年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赵某自2010年开始与第三人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赵某甲。此后,赵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张某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3256000元。王某认为赵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赵某给付张某3256000元的处分行为无效;(2)请求张某返还3256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给付张某3256000元的行为无效,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3256000元。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提起上诉,主张赵某转给自己的款项并非赠与,而是作为赵某甲的生活费及为其购房所用,即使该笔款项被认定为赠与,但赵某对该笔款项的个人所有财产部分享有处分权,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

婚内与第三人生育子女,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该子女抚养费的应如何认定

【结论】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赵某赠与张某3256000元的行为无效;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3256000元。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按份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协商一致,本案中赵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张某,该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法律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返还义务。本案中,王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债权人,有权向张某主张返还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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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拓展分析】

鉴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权利人需主张抚养费支付的问题,可依法另案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据此,子女认为需要父母支付抚养费的,随时可以起诉主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