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侵害另一方的人格尊严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其行为足以对另一方精神造成损害的,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孙某于2012年生育女儿赵某甲。婚后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6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赵某甲随母亲孙某一同生活。此外,双方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赵某非赵某甲的生物学父亲。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予以赔偿。
原告赵某称,被告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下赵某甲,不知情的原告一直对赵某甲视若珍宝。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人格权造成侵害,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不忠行为,对原告造成极大精神困扰,原告要求被告为此承担精神赔偿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0元。
【结论】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一般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为主要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构成要件除要求权利人的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外,还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孙某虽对赵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加以佐证,且未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赵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赵某非为赵某甲的亲生父亲。被告孙某婚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其婚后对原告赵某负有的忠实义务;后被告向原告隐瞒事实真相,生育赵某甲,又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案件据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上的痛苦,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数额由法院结合案件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