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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夫妻一方出具借条为证的债务应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0年4月1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深圳律师

【涉案人物关系图】

仅有夫妻一方出具借条为证的债务应如何定性?

【案情】

赵某诉王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王某分别于2014年6月向赵某出具内容为“今借赵某人民币20万元”的借条、2015年3月向张某出具内容为“今借赵某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其中,赵某主张第一张借条上的“20元”应当为“20万元”,系当时笔误导致少写一个“万”字。

王某与张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张某于2015年6月因病去世。现赵某起诉要求王某、张某的父母、张某的儿子张小某(系张某与前妻的婚生子)作为继承人承担该笔债务。王某对赵某主张的两笔债务没有异议,并主张该两笔借款系用于给张某看病,同时出具了张某生病治疗期间医院的有关单据;张某的父母及儿子张小某对该债务均不予认可,认为该两笔债务为虚假债务,因张某生前名下有多家公司,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用以支付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提供了两张借条原件,借条出具人王某也对该两份借条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可认定王某向赵某的借款行为属实,且因借款行为发生于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当时张某正处于患病期间,结合王某提供的医院诊疗单据,应认定涉案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与张某负有清偿责任。现张某已死亡,张某父母及张小某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与王某对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1、王某给付赵某欠款30万元;2、张某父母、张小某在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张某父母及张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借条真实性存疑,对王某与赵某间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即便王某与赵某间有借款事实,也是王某的个人债务,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

【结论】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债务的真实性、债务数额、债务性质等问题展开,认定债务的性质是本案关键所在。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如下:1、如涉案债务认定为系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则债务应由王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因张某已死亡,则张某所负偿还义务部分的债务应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本案中即张小某、张某父母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如涉案债务认定为系王某个人债务,则张某不负清偿责任,张小某及张某父母亦无须承担给付义务。

回归本案,虽然涉案借款产生于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并不能当然因此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张某父母及张小某向王某提出主张,应由王某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的必要性及实际开销去向时,王某并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仅凭王某提供的张某在医院进行诊疗的有关单据,不能有效证明诊疗费用是由王某支付,更不能证明是由王某以借款进行支付。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第一审判决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