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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同意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年3月24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委托】

接受张某(化名)委托时,其脸上仍有明显可见的伤痕,据当事人陈述,除头面部受伤外其四肢等身体其他部位仍有多处伤痕,均为其丈夫刘某(化名)家暴所致。故张某向律师求助,希望寻求法律的保护。

【案情】

张某与刘某相识后经过短暂相处随即闪婚,于20153月育有一婚生子。婚后张某发现刘某与其前妻仍保持密切联系,双方常因此发生争执,刘某甚至常动手殴打张某。201712月,张某被刘某打伤头面部,致使张某眼部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201912月刘某再次对张某施暴,致使张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不得以向派出所报案,经民警调解教育后刘某承诺不再施暴;20202月,刘某再次因琐事对张某施暴,故意将张某拖至家中摄像头监控不到的房间进行殴打,过程中儿子不断向刘某哭喊请求停止对母亲的殴打,但刘某视若罔闻继续对张某施暴。刘某日常的施暴行为给张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也使得年幼的儿子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

孙伟伟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保障当事人人身安全,立即收集证据、整理案件信息,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法院于202035日作出受理通知书。

b【孙伟伟律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同意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民事裁定书/b 

【法院审查】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如下:

b【孙伟伟律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同意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民事裁定书/b 

b【孙伟伟律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同意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民事裁定书/b

b【孙伟伟律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同意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民事裁定书/b

【律师视点】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后不要惊慌失措,可通过报警制止当下所受暴力侵害,事后应立即尽可能完整地收集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达到对自己及家人人身安全的切实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  安  机  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请求;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  安  机  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  安  机  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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