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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被家暴者的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0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当我们总以为时代的巨轮正如波涛般向前奔腾而去,却从未知道仍有人挣扎在一片与这时代不符的黑暗之中。

近来,笔者经认真梳理在办的若干离婚案件发现,其中女性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的案件中大多存在一个共同的原因--遭受家暴。遭受家暴最强有力的自我保护措施之一便是申请人身保护令,可以有效避免施暴者与自己及家人接触,防患未然。今天,笔者就通过案例为大家梳理关于人身保护令的有关知识。

【案情】

王某与赵某于2013年相识并登记结婚,于2015年育有一婚生女儿。婚后赵某逐渐显现出严重的暴力倾向,经常对王某施暴造成王某头面部、四肢等多处受伤。王某遭受家暴后多次向公安局报警求助,但公安局出警调解后赵某反而变本加厉,对王某及女儿实施更加恶劣的暴力行为。王某与女儿终日生活在痛苦与恐惧之中,于20191020日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以下民事裁定:

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赵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 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 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 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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