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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孩子抚养权究竟归何方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0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前段时间“丰台抢孩子”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成为国庆期间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虽然最终证实属于“乌龙事件”,但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仍引发广泛讨论,舆论热度居高不下。在部分离婚案件中,因为子女年龄较小尚不能离开家人独立生活,甚至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志等原因,导致任由父母一方带走藏匿的情况确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究竟可以归属哪一方?奶奶是否可以抢夺并亲自抚养亲孙子?抢到孩子后是否就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海淀法院法官结合以下案例对离婚案件中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予以分析。

姥爷擅自带外孙出走 爸爸能否再次见到儿子
  刘先生和李女士婚后生育一子小刘,小刘出生之后,因小刘的教育问题,刘先生和李女士逐渐产生矛盾,争吵不断。2017年底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第二天李女士的父亲趁刘先生出差在外擅自将小刘带回老家照顾抚养。刘先生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称自李女士父亲将小刘带走后几个月间再也没有见到过自己的儿子,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儿子。庭上双方均主张小刘的抚养权,李女士的父亲也主动提出要求抚养小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甚至李女士的父亲均主张小刘的抚养权,且小刘现由姥爷照看,但结合小刘出生后生活环境、刘先生和李女士双方的家庭环境、经济能力等情况,最终判决小刘由其父亲刘先生抚养,李女士按月向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同时刘先生也要保障李女士的探视权。
法官说法:
  中国一直有所谓“隔代宠”的传统,大多祖辈对孙辈都疼爱有加,将自己的孙子女视为掌上明珠。在一些案件中,老人往往会担心自己以后无法继续和孙子女见面,因此鼓动子女争抢孩子,甚至主导藏匿孩子。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故在孩子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爷爷奶奶不能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男方拜托朋友母亲帮忙带孩子 女方争得孩子抚养权
  张先生和金女士婚后生育一子小张,金女士怀孕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小张一出生就被张先生抱回老家抚养,因张先生父母年事已高,故张先生拜托自己好友的母亲照顾小张。后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并主张小张抚养权。经法院核实,庭审时小张只有10个月大。法院最终判决小张由金女士抚养,张先生按月向金女士支付抚养费,金女士保障张先生对小张的探视权。
法官说法:
  一些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错误的认为,在离婚纠纷结束前先得到孩子的一方更容易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在母方存在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时,方可随父方生活。另外,哺乳期内的子女,也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本案中的孩子尚不满周岁,所以最终由母亲抚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并非将孩子目前的抚养状态作为抚养权的唯一参考,而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从而妥善解决离婚纠纷。
法官提醒:
  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是夫妻双方乃至各自背后的家庭都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离婚并不影响血缘亲情的延续,孩子永远是父母和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心头宝。双方争抢、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仅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更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官提示离婚案件双方要注意情绪,保持冷静,理性的解决纠纷,避免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作者|吴思

转自|北京法院网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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