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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需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0年3月9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男女双方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结为夫妻,双方为明确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以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权利归属及责任的承担,以保障婚后生活的和睦相处、恩爱互助,双方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明双方详细具体的身份信息,避免同名同姓的,最好用身份证上的名字,注明身份证号码,也可以备注曾用名, 或者在同居生活当中使用过其他名字等。

    二、约定婚前财产的范围与归属。比如房屋约定,包括银行的存款,明确存款的金额,并注明开户行和银行账号等,并且明确了银行存款用于婚后生活是否应该返还等等。同时也可以把双方所有的公司股权、基金、股票等等都列出来进行约定。当然也可约定婚前的钱如用于婚后生活,是否返还,返还的比例等等。

     三、约定婚后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比如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收入所得归各自所有,以及婚后来源于各方亲属的赠与、继承所得明确均根据来源归各自所有,比如说在办理婚礼的时候,会有很多礼品、礼金馈赠等,这在生活当中比较常见,容易引起争议的,特别是双方亲属比较多的情况下。

     四、约定婚前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1、婚前各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方享有与承担;2、婚后因婚姻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3、婚后因各方名下的投资,不论所得是否用于婚姻生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各自承担等等。

    五、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实践当中,女方可能会说,我都愿意嫁给你,还算这么清?假如哪一天你抛弃了我怎么办?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当时人的后顾之忧,更好发挥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可以设一个期限,五年不够,就十年、二十年都行,二十年之前是各自所有的,二十年之后是共同财产。

    六、《婚姻法》修正案之后,取消了婚检的强制性的要求。在婚前财产约定当中,我们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健康状况做确认。可能一方有家族性遗传史,或者有其他的疾病,有的可能是当事人故意隐瞒,有的可能确实不知道。在签订婚前财产约定的时候,可以进一步的来明确,甚至可以附加一些惩罚性或者是违约性的条款。假如出现了什么问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七、婚前财产约定要考虑到它的法律背景,应尽可能的考虑到适用法律的规定。

     1、《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所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比如是一方名下的房产,要作为共同所有,要及时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其他财产的赠与,比如说公司股份,公司股权的变更不是签份协议书就行,而是需要有关机关的备案。

  3、《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假如说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最终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转自|南昌朱龙太律师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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