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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债式“假离婚”之司法救济

发布时间:2020年3月5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基于躲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假借离婚之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予以离婚逃债的行为。当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时,很多人想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约定离婚后财产归一方,债务却全部由另一方承担。

但是假离婚逃避债务真的能达到效果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一、法律不承认所谓的“假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即为真离婚

首先,律师强调,办理离婚手续后即为真离婚,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行为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要件,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的问题,故本院对关于“假离婚”的主张不予采信。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在吉水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该离婚登记未被撤销之前,双方已按照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假离婚的法律后果有很多,例如:

1、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婚前财产,即使复婚也可能不能再共有;

2、净身出户一方可能真的一无所有;假离婚后相互丧失继承权;

3、假离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再共有;

4、双方均可再婚,不受法律约束等。

二、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经营所得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因经营所负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甚至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外对抗债权人。即使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离婚协议仅仅在二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其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是婚内共同债务,无论离婚协议如何约定,离婚判决书如何裁决,债权人都可依法主张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通常从举债事实或者举债用途来综合印证。但若夫妻另一方主张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应由其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由此可见,无论是通过行政程序还是诉讼程序离婚,均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如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共同债务明确为一人偿还,而实际上义务人因无偿还能力,而使债务难以清偿的行为,明显违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债务清偿的程序和原则,且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2、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由此可知,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有权对其财产权益自由处分,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若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约定,将绝大部分或价值较大财产或全部财产无偿转让给一方所有,或将属于一方的财产并入夫妻共同财产后又约定全部归一方单独所有,全部债务由另一方全部承担等行为明显属于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不仅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部分法院以“合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为由判决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对于借假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在笔者查阅到的两起以逃避债务的假离婚案件中,法院均以“合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为由判决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0641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等财产转移到何某名下而规避本院执行王某甲所欠常州市玻璃钢厂债务案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条款,何某在2014年《真实情况说明》中自认与王某甲办了假离婚等事实也能印证双方前述行为的不法性,故做出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判决。

通常,律师应以二人自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仍以夫妻名义相称、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债权债务共有、存在书面协议约定离婚手续为假、离婚协议约定与实际不符等事实角度,综合印证假离婚的事实。

四、赠与行为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后,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或者其它财产赠与另一方、双方共同的子女或父母、第三人等,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根据赠与行为的发生时间,离婚协议中的对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有所不同。上述恶意的赠与行为一方面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赠与的对赠与财产的合法处置的条件,属于无效行为。

通常情形下,若赠与行为如果发生在债权之前,则为有效,赠与通常不能撤销。但是,如果赠与行为发生在债权关系形成在后,赠与的行为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性的,无论是否变更登记,由于导致债务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此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作者|马铭遥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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