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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主张亲属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0年3月4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简介

綦某(女)与李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9年綦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綦某、李某均同意离婚。关于债务,綦某主张其自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信用卡消费2万余元尚未偿还,此笔费用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称为其父亲看病向妹妹李小某借款10万元,并提交其妹妹李小某的借款证明,证明为了给父亲看病,其向李小某借款。綦某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李小某没有工作,还有房贷,不可能借给李某钱款,且李某父亲有退休金。綦某主张双方共同负担信用卡支出2万余元。李某主张双方共同负担债务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在一审主张向其妹妹李小某借款10万元用于给父亲看病,二审中主张向其妹妹李小某借款8万元用于给父亲看病,借款1万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主张数额前后不一,陈述前后矛盾,且李某与李小某系亲属关系,李小某未到庭佐证,李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的真实性,故对李某向其妹妹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结合綦某提交信用卡账单明细显示多为小额支出,且消费地点多为超市、药店、便利店等,一审法院认定綦某信用卡支出2万余元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从而认定为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离婚纠纷中常涉及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因离婚纠纷主要为解决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通常不会列入第三人,因此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债务认定一般仅涉及夫妻双方,而鲜少涉及债权人一方。此类纠纷中举债的夫妻一方多主张为家庭生活向亲属借款,基于举债人与债权人的特殊身份关系,法院对债务的认定更注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实际用途。

一、 诉争债务须合法且真实发生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认定夫妻债务的首要前提是债务须合法且真实发生。离婚纠纷中举债的夫妻一方常主张为家庭购房、购车、子女抚养等借父母或其他亲属钱款,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主张举债的夫妻一方应承担证明债务真实发生的责任,包括证明双方确有借款行为、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债务系因合法用途发生等,同时可以向法院提交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转账凭证、借款或收款凭证等予以佐证。

实践中,法院审查债务真实性重点把握两方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借条等佐证债务真实性的证据,要求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借贷意思表示,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并非为其他用途。

本案中李某主张向亲属借款,此时李某应承担证明债务真实发生的责任,但李某在未征得女方綦某同意情形下对外举债,并未就上述借款实际发生以及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进行充分举证,无法证实债务真实性,此时其要求女方綦某共同承担债务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二、诉争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实践中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衡量侧重于夫妻家庭生活需求“日常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对“日常性”行为的解释一般应结合普通人的观念加以衡量,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对“合理性”的衡量亦应根据“日常性”判断并结合夫妻共同财产收入、当地消费水平等情况予以认定。

本案中,綦某主张信用卡支出2万余元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该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数额符合綦某与李某的家庭生活水平,结合綦某提交信用卡账单明细显示多为小额支出,消费地点多为超市、药店、便利店等,可以认定綦某主张债务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意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二者居其一即可。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对于共同意思的认定,不应局限于书面形式,一方在债务形成时明知且未作反对或者知道债务存在并有履行行为的,亦可认定双方对负债具有“共同意思”;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包括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该债务涉及的财产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共享”。

 

转自|法暖家事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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