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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抚养权阻止孩子上学 法院判决不宜抚养

发布时间:2020年1月1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孩子

父母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中,法官往往会征询子女的意见。在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有这样一位父亲,为让选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除了一味娇惯纵容孩子外,甚至将孩子藏匿起来不让上学,阻止与母亲取得联系。这种极端行为不仅侵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也会直接影响抚养权的认定。

男方杨某与女方张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因感情不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随后杨某竟私自为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杨小某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杨小某去学校上课,造成杨小某失学长达半年之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严重侵犯了杨小某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杨某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法官单独征询了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想和爸爸杨某一起生活。母亲张某表示,杨某平日对孩子行为一贯纵容,也不关注孩子学习,孩子年幼处于懵懂期,以为纵容就是爱,所以会表达想和爸爸一起生活。对此,杨某的父亲也出庭作证,证明杨某平日在家对孩子格外娇惯,甚至让儿子休学在家玩游戏。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结合杨某长期无故阻挠杨小某接受义务教育,虽经多人劝解,仍固执己见,拒不改正的事实,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人杨小某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故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从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子女的最大利益,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利益,也包括子女精神上的利益。物质利益主要体现在父母的经济能力方面,精神上的利益则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精神上的交流、陪伴子女的时间等等。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但在精神利益上,男方教育孩子的理念缺失,常有负面引导,生活上对孩子纵容娇惯,并将自己在婚姻中的挫败感受强加于懵懂的孩童意识中,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其次,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特别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杨某长期无故阻挠杨小某接受义务教育,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便在二审期间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孩子的意见并非构成决定抚养权的必要因素,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虑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涉及两个以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有些父母出于经济负担等考虑,提出把孩子分开抚养,“一人养一个”的想法。但是应指出的是,这种做法未能考虑到兄弟姐妹分离对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和精神伤害,也忽略了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牵绊之情和不愿分离的童年感受。因此除非有特殊的必要,否则不宜将子女分别交由父或母各自抚养,以免影响未成年人心理的健康发展。本案的处理,即遵循了兄弟姐妹不分离原则,给兄妹俩一份完满、幸福的童年。

 

作者:吴扬新、马相桐

责任编辑:孔维卫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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