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夫妻一方擅自以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返还?

发布时间:2020年1月13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人物关系图

b夫妻一方擅自以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返还?/b

【案情】

        金某与卫某于201091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金某于2015年结识陶某并迅速发展恋情,二人于201712月生育非婚生子金某甲。金某甲出生后,金某多次转账给陶某,共计360000元。卫某于201810月发现金某与陶某的不正当关系,以及金某向陶某转账的事实行为。卫某认为,金某向陶某转账的360000元是自己与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金某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金某给付陶某360000元的处分行为无效;(2)陶某返还其360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金某赠与陶某的行为无效;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卫某360000元。

陶某不服提起上诉,陶某称金某向自己转款的行为并非赠与,而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金某甲的抚养费用;即使金某处分与卫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赠与,但其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金某所有的财产份额,应属合法有效。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陶某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金某赠与陶某360000元的处分行为无效;陶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卫某3600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属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按份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基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本案中,金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陶某个人账户,该行为既侵犯了卫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故卫某的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卫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债权人,有权要求陶某返还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未成年的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子女抚养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9辑),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吴晓芳)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联系电话:13714556707

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02号第壹世界广场A1313B

附近公共交通:莲花西地铁站A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