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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内个人财产起诉书

发布时间:2020年1月2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内个人财产起诉书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婚内个人财产起诉书

  离婚,在现在很多人都会面对的一个事情。而离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就是提起诉讼进行离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对婚内个人财产提起起诉,应该怎么写起诉书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婚内个人财产起诉书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内个人财产起诉书

  起 诉 状


  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被告: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女 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 元;位于 的房屋一套; 号机动车一辆;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恋爱/ 自由恋爱,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 年 月 日,婚生一子/女,取名。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存款 元;位于 的房屋一套;

号机动车一辆。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三、财产分割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大家在写起诉书的时候,最好是聘请专业律师来进行代写。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