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结婚程序知识专题
凡居住在本市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本文就涉外结婚登记的手续进行介绍,方便读者理解:
一、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所持有的证件
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所持有的证件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际证件;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所需要持有的证件
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际证件;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不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和双方的照片。
二、涉港、澳、台、华侨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其条件和程序应符合。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及证明:
国内公民
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华侨
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台湾
或其他有效证件;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港澳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委托公正人出具的到内地使用的公正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章传递,确认使用;
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澳门的工作人员和香港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上述、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台从事的职业证明和可靠的经济来源的证明。
涉台婚姻是指台湾同胞同大陆公民之间依照大陆法律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事宜。涉台婚姻中的台湾同胞是指居住在台湾或者在台湾出生现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一、结婚问题
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在大陆结婚的,除适用我国、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我国民政部等部门提出的下列要求办理:
1.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由县级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须提供下列证件: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当局主管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国外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的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
2.现仍在台湾定居而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3.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当局主管机构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或其配偶已死亡的文字资料,未经公证的影印件无效。在国外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二、离婚问题
1.大陆公民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可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从台湾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可向定居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