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办理涉台离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5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办理涉台离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孙伟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除双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外,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为: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 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除双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外,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为: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


  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办理涉台离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涉台诉讼离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式三份; 2、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台胞证、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三份。 4、涉及子女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



  涉台诉讼离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式三份;


  2、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台胞证、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三份。


  4、涉及子女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5、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的有关证明;


  6、其他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