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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有多少?怎样构建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5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有多少,怎样构建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有多少?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用,但如果对方不承认亲子关系,当事人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如进行鉴定,当然在诉讼中提出鉴定申请。在我国,亲子鉴定是不能强制的,当非婚生子女因抚养费等事由提起诉讼后,被告方的辩护理由无一例外的是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或者干脆不出庭。你要告就告吧,我就是不承认你能怎么办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现实中操作难的问题。所以要想打一场稳胜的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官司,在现有的规定下,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是有利而无缺失的。


  那么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在什么时候应给扶养费等情况是常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这个问题,最高院有以上具体规定,即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固定收入的,二是没有固定收入的。


  当然,抚养费不是无休止的给付的,给付到子女十八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有些情况下子女虽成年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则父母仍要给付抚养费,例如: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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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例


   20世纪以来,基于人道主义及血统思想,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中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护非婚生子女之利益,使其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 权利,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如1912年法国民法规定可以提起强制认领之诉。1915年挪威法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父子关 系确定后,除可以使用父姓受父母之监护、教育、抚养外,与婚生子女同样有继承权。1917年美国明尼苏达洲法规定,应确保非婚生子女有近于婚生子女所能享 有的监护、教育、抚养的权利。1919年魏玛宪法第131条规定,出生是家庭的基础,不能认为婚姻内出生所产生的血亲关系与婚姻外出生所产生的血亲关系之 间,有任何差异。1926年苏俄婚姻法规定,子女与父母间相互之权利,基于血缘而生,婚姻外所生之子女与婚姻内所生之子女有同一的权利。英国1926年制 定准正法使非婚生子女可以依其父母的婚姻而成为婚生子女。


  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构想


  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应该:


  ①在认领形式上采取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形式,认领制度可以使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找到亲生父母,以得到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的照顾。设立认领制度既要尊重血缘关系又要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因此我国认领制度可以采用这两种形式。


   ②在基本原则方面可以规定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也是生父母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因此,在制定非婚生 子女认领制度时,必须从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出发,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尊重血缘真实性并兼顾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原则,亲子 关系的确立须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前提,违背血缘真实性的认领无效,这也是现代各国亲子法所遵循的原则;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原则和子女平等原则等。


   ③在认领条件上可规定认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认领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大多数国家规定生父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人,如罗马尼亚、瑞士、德国等 国采用此规定,有的国家规定,父母都可为认领人如日本等国,我们也应该考虑到生父母的认领权利和制度,所以父母都是具有认领权利的这种双向的认领权利有利 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④在认领权方面可规定认领权的消灭和放弃,认领制度着眼于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非婚生子女已 经死亡,而又无未成年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应规定认领权消灭。认领权为身份权,依一般法律原则,身份权不能放弃,但从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出发,如放弃认领权对 非婚生子女并无不利因素,又对未成年婚生子女有妥善安排的应当允许。


  ⑤在认领的效力方面,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效力应溯及该子女出生时,但第三人已得之权利,不因此受到影响。因此,非婚生子女对于已死亡的生父母或其继承人不得请求认领,因而不发生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继承死亡生父母遗产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没有指定具体的实施方式,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填补婚姻 法中的不足,在我国确实有必要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当然,这一制度也不是万能的,只能从一方面保护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为更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还应更加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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