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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问题?探视权的起诉状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1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关于子女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问题,探视权的起诉状怎么写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于子女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问题?

  实践中,离婚后,一方探视自己的子女不是件容易的事,根源之一在于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第三十八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第二,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视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第三,第三十八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


  第四,第三十八条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一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那么,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刘辉律师认为,首先应从立法上予以根本改变:子女是应当成为探视权的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应纳入探视权主体范围探视权应当体现子女的意志应明确;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的;另一方;不仅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应包括对未成年人实际上履行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个人和单位。其二,从当事人各方的思想意思予以改变,一切本着子女利益优先为原则。但这些显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需要所有相关立法机构、相关机构、社团组织等以及当事人们联动才有望实现。





探视权的起诉状怎么写

  以下是为您介绍的关于探视权的起诉状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探视权行使的规定:


  关于探视权的时间、次数和能否接走孩子等问题,我国并未明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通过协商确定的方式来决定探视权行使的相关内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来作出具体的判决。


  探视权纠纷就是因为父母双方无法就探视权问题协商一致引起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来作出最后的判决。


  二、探视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刘XX诉叶XX探望权纠纷起诉状


  原告:刘XX


  被告:叶xx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经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婚生女叶乂抚养权归被告叶乂乂,原告有探视权,且只需提前一到两天告知即可探视。双 方离婚后,被告叶幻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剥夺了原告与女儿相处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女儿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告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为此,原告根据和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关于探视权的起诉状怎么写的相关内容, 探视权纠纷是指因探视权引起的纠纷,生活中大多数的情况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无法就探视权的问题达成一致造成的。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