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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起诉如何进行 婚内出轨的认定方式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婚内侵权起诉如何进行,婚内出轨的认定方式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内侵权起诉如何进行

  婚内侵权行为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婚内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婚内侵权起诉如何进行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看看下面由的为大家带来婚内侵权起诉如何进行的详细内容吧。




  一、婚内侵权起诉如何进行


  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侵权一方要承担的情况。法律不能因双方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而忽略对侵权人的法定制裁,侵权人也无权以存在夫妻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


  司法实务中的另一难点是认定一方侵权后,如何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的具体形式及如何执行该赔偿判决。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我国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我国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根据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事实上,这种义务的承担更多依据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虽有规定,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在忠实义务方面无能为力。


  综上所述,婚内侵权行为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三、婚内侵权怎样承担


  第四条的规定,含两层意思:第一,行为人因同一行为承担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中任何一种时,并不必然免除其他之承担,第二,行为人因同一行为承担刑事、民事、行政三种,当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行承担侵权。该条从立法上确立了两大原则,前者创设了竞合原则,后者创设了私权优先原则。婚内侵权在尚无新的立法情况下,应当适用第四条的规定,即同一婚内侵权行为可能承担多种,但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请求权应当优先获得保障。


  第一,恶劣侵权应当承担刑事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若致妻子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若致妻子重伤、轻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如果丈夫在妻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且起诉离婚期间,或者在妻子身患重病期间强行发生行为,则可构成婚内强奸罪。如果丈夫对妻子一惯打骂,长期虐待,则可构成虐待罪。如果丈夫对妻子患病不给治疗,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则可构成遗弃家庭成员罪。上列各种行为,可以认为构成婚内的恶劣侵权,已经由民事侵权发展为刑事犯罪,应当依法由刑法调整,追究人的刑事。


  第二,故意侵权应当承担赔偿


  承担侵权,即是指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的民事,其形式主要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此类形式,实际上是婚内侵权承担的基本形式或主要方式。这是因为,从我国的婚内侵权状况分析,除少数恶劣侵权外,多为临时冲突,后果一般不严重,比如高密市处理的丈夫孙某致伤妻子逄某的人身损害纠纷,妻子鉴定为轻微伤,,因而判丈夫孙某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但如果损害构成轻伤、重伤,情况就不同了。所以,处理婚内侵权纠纷,大多追究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使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而减少家庭解体的悲剧发生。至于;羊毛出在羊身上;之说,这是对当今夫妻间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不太了解。法院判归女方之财产,属女方法定财产,受法律之保护。


  第三,过失侵权应当承担伦理道德


  2011年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及天高市高级法院共同主办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在对侵权法适用中相关疑难问题所作的点评时指出:;夫妻之间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和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区别,但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中过失侵权的解决通常是由论理关系处理的,不存在赔偿问题;。笔者赞同王教授的点评观点。其实,侵权人承担任理道德上的,属于婚内侵权中情节较轻的且属于过失侵权造成的情况,既轻于故意侵权形态,更轻易恶劣侵权形态。此类情况之处理,多釆用夫妻间的谅解或者社区调停,人民调解解纷方式给予劝导与弥合,大可不必追究损害赔偿。


  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婚内侵权的相关知识呢从理论上来讲,婚内侵权行为对承担的方式没有限制,也不应有限制。对于前四种承担方式,判决后比较好执行。而对于赔偿损失的承担的就不容易执行。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婚内出轨的认定方式

  上一次在网上刷新闻的时候,就看到有一个男的因为没有带驾驶证而被交警拦住而后被抓到自己车上时出轨对象。在婚姻的这个轨道上运行的夫妻列车有的人会一如既往,但有的人就会偏离轨迹。那么在面对婚内男方出轨他的时候我们应该用什么方式去认定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婚内出轨的认定方式及其相关问题。




  一、婚内出轨的认定方式:

  1.


  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内出轨是否涉及犯罪

  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有外遇是违法的,但根据具体情况,违法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事实上,婚内出轨并不仅仅会引发社会道德谴责,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的。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的相关规定:


  1、刑 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 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两种刑事犯罪是针对严重的;出轨;行为,如果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舆论谴责来给出轨者施以压力,还不能追究其刑事。


  三、婚内出轨的证据有哪些

  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但是因为通奸而引起离婚的话,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些财产。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


  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几年法院系统处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当夫妻因一方发生;婚外情;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


  我国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仅有一两张;捉奸在床;的照片只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很难证实他们长期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婚外情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不合法。以下就是一些取证攻略:自家取证可被采信如果破门而入,在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摄像机;咔嚓;摄下床上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


  目前很多法官对这样的取证是采用的,他们会据此判决离婚并要求过错方向配偶支付过错赔偿金。因为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但是在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当事人拿着照片四处张贴、散发,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公共场所取证有效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


  因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多收集证据组成证据链妻子看见丈夫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能不能说明婚外情问题


  这些只能是部分证据,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对打赢官司可能更有帮助。取证要量力而行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得不偿失。取得婚外情证据离婚诉讼占主动虽然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离婚诉讼中,这些证据对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是至关重要的。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此外,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


  以上就是关于婚内出轨的认定方式及其相关问题,婚内出轨一般是三种的形式。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