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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财产处置协议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概要

2011年11月24日,邓薇、杨军登记结婚,次年二人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杨军同意将其婚前房产约定为邓薇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涉及的银行贷款还款义务由二人双方共同承担,房产产权变更手续未办妥前,杨军不得私自处理该套房产,否则需对邓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但2013年6月底,杨军私自将该房屋出售。

2013年9月2日,邓薇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杨军向邓薇支付上述房屋转让款101万及相应利息。杨军向福建省高院提起再审,福建省高院作出(2017)闽民申610号裁定,驳回了杨军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福建省高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邓薇与杨军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经公证,合法有效,不适用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杨军违反赠与协议,擅自处分房屋,依法应向邓薇支付讼争房屋转让款101万元。

法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了解夫妻间财产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间财产赠与和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有些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那么如果夫妻通过协议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所有,但事后又拒绝履行协议完成财产交付,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行赠与人的撤销权呢?如果可以行使撤销权,是否意味着婚姻法中“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条法律被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所架空了?如果夫妻之间订立了附离婚条件的财产约定,离婚时是否可以据此进行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需要解决的主要纠纷之一,也是法律咨询常见的问题之一,因此厘清上述问题,确定不同情形下法律的适用,对解决夫妻财产纠纷、保护各方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夫妻婚内财产约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约定,如果存在强迫、威胁、欺诈的情况,则该约定是无效的;

2.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第三方利益;

3.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总结可知,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还有如下几个特点:

1.婚内财产约定中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还包括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既可以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二人财产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并不包括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这种情形不再视为夫妻财产约定,而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

二、夫妻间的赠与

(一)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通过协议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即夫妻间的赠与,该协议即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发现,赠与合同有如下特点: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是纯获利益的一方,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

2.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外,赠与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

3.赠与合同本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完成交付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如赠与的是动产,则应当交付,如赠与的是不动产则需要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三)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依据不同的法律情形需满足相应的条件:

1.任意撤销权,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赠与财产尚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动产尚未交付,不动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2)该赠与财产并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3)该赠与合同并未经过公证。

2.法定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受赠人严重伤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比较和甄别

综上所述,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一般是无法撤销的,而夫妻间的赠与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在司法实践中,厘清二者的不同之处对于正确处理夫妻间财产纠纷十分重要:

1.从形式上看,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夫妻间赠与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又可以是口头的;

2.从意思表示上看,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必须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而夫妻间赠与只需要一方做出赠与表示,另一方表示接受即可;

3.从财产的范围上看,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处分的是夫妻双方的财产,既包括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也包括现有的共同财产,又包括以后一段时期内预期可得的个人或者共同财产,而赠与处分的是其中一方的现有的财产;

4.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上看,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无需交付,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手续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夫妻财产赠与需实际交付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完成变更登记);

5.从撤销权上看,法律规定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未给予当事人撤销的权利;但在夫妻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下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

四、附离婚条件的财产约定协议和赠与协议

除上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制度之外,法律并未禁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附离婚条件的财产约定协议或者赠与协议。

(一)附条件协议的合法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

(二)附条件协议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如果该协议是附离婚条件的,那么当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该协议即生效。

(三)拒绝履行附条件协议的法律后果

附离婚条件的财产约定协议或者赠与协议,在达成离婚条件、协议生效后,一方却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这个问题应当区别分析。

1.附离婚条件的财产约定协议。条件达成后,该协议即生效,生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无权撤销、不履行。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

2.附离婚条件的赠与协议。在夫妻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下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一旦财产完成交付(特殊动产、不动产需登记)、物权所有权实现转移,就不再满足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将无权撤销赠与;如果交付前赠与方要求撤销赠与的,且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协议。

因此,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继续履行赠与。

(四)如未能达成条件,附离婚条件的协议是否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实践中有很多案例,夫妻为了维护婚姻长久,签订附离婚条件的协议,约定双方一旦离婚,一方愿意将其个人财产中一部分给对方,或者全部赠与对方。这种就是附离婚条件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附离婚条件的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达成离婚条件之前,该协议书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否则也有悖于公平原则。由此可知,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五、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二人财产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但如果约定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则属于赠与,赠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和夫妻间赠与二者认识上的模糊和混淆,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部分社会矛盾,影响了法律的威严。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小单位,家庭的稳定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高效地解决和避免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尚需广大法律工作者们持续不断的共同努力。

--以上内容转自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作者:袁康迪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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