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关系图】
【案情】
杨某(男)与张某(女)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8年5月13日杨某之母梁某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开发商向杨某转让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产一处。2018年5月23日梁某向开发商交付房屋预付款120万元。2018年7月12日经与开发商协定,梁某将房地产转让协议上乙方(买受人)的名字由杨某变更为梁某,前述120万元的房屋预付款的客户名称也相应变更为梁某。杨某与张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8年6月开始分居。张某于2018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2019年2月,法院作出准予张某与杨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但告知双方对于争议的120万元购房预付款另行处理。
张某与杨某离婚后,向杨某索要60万元购房款未果,遂以杨某及其母梁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诉称:购买争议房产的预付款为杨某支付。2018年7月12日,杨某为剥夺其合法财产权益,将房屋转让给其母梁某。张某称,梁某实际并未支付房屋预付款,2019年2月杨某与张某离婚时也并未支付120万元房屋预付款的一半给张某,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支付房屋预付款的一半金额,即60万元至张某。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告判决后,张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结论】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
【案件法律分析】
梁某于2018年5月13日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于2018年5月23日支付120万元预付款的行为均表明,其欲将所购房屋赠与其子杨某。但在涉案房屋正式交付前,梁某已与开发商协定,将协议受让人及房屋预付款客户名称由杨某变更为梁某,因此该赠与关系实则尚未成立。故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将案由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并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当事人任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房屋并作出赠送之意思表示的行为,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交付使用且完成产权登记之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随时撤销该项赠与。前述情况下,子女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中,不应将所涉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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