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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父母出资助子女购买的房产,财产分割时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1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人物关系图】 【案情】 赵某军与刘某萍于2002年相识并登记结婚。2014年3月刘某萍发现赵某军有第三者,二人感情最终破裂。刘某萍于201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军离婚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经查明,赵某军于2006年以90万元购得一处房产,其中赵某军之母王某芳出资75万元。经评估,现该房产市场价为230万元。

【人物关系图】

夫妻一方父母出资助子女购买的房产,财产分割时应如何认定?


【案情】

赵某军与刘某萍于2002年相识并登记结婚。20143月刘某萍发现赵某军有第三者,二人感情最终破裂。刘某萍于2014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军离婚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经查明,赵某军于2006年以90万元购得一处房产,其中赵某军之母王某芳出资75万元。经评估,现该房产市场价为230万元。

【结论】

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刘某萍与赵某军解除婚姻关系;涉案争议房产归赵某军所有,赵某军支付刘某萍相应房屋补偿款。

【案件法律分析】

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分割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赵某军于2006年以90万元的总价款购得该处房产,在该房屋的购置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为赵某军婚后所签,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军名下。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记载为赵某军,王某芳提供部分购房款资金的行为,不影响赵某军为购房主体的认定,故而王某芳并不能因其出资行为而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王某芳出资的75万元资金,由于王某芳在提供资金时未明确该笔款项为何种性质,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在证明王某芳明确表示该笔款项为赠与赵某军一方购房款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笔款项为王某芳在赵某军和刘某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赠与其夫妻双方。因此,该涉案争议房产应认定为赵某军与刘某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分别享有对该房产的50%所有权。对于赵某军主张的该处房产登记于赵某军一人名下,证明王某芳存在赠与赵某军一方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是因赵某军的购买行为取得,而非因王某芳的赠与行为而取得。王某芳仅为赵某军购买房产提供部分资金,并无对房屋赠与的条件,因此,不能通过房产登记在赵某军名下而推定出为王某芳赠与赵某军一方。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通常情况下,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或双方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置的房屋,除可证明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夫妻一方的,依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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