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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

  【案情介绍】

  李某(女)与郑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郑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郑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郑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郑某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一、准予李某与郑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由李某抚养,郑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郑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郑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李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李某偿还。郑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郑某所有;郑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贷款由自己承担;四、李某与郑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小编解析】
  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主张郑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为此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郑某明确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它异性发生男女关系并同居,经质证郑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由于郑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自2009年6月后未对双方之女郑某某履行抚养义务,郑某某一直由李某独立抚养,故应认定郑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本案中,如果仅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判决郑某给付李某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对郑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综合考虑李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李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李某所有。
  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郑某目前每月工资收入11100元,另有年终一次性兑现的奖金及公司内部股票分红,总收入接近90万元,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最终判决郑某每月给付4500元抚养费。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高,但该数额并未超出郑某的负担能力和法定抚养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