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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

  

【案情介绍】

白某(男)与刘某(女)于2002年4月结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白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中,刘某认为白某经常殴打自己,多次严重受伤,存在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白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刘某受伤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殴打。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某是否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如存在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白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刘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判决:
  1.准予白某与刘某离婚;
  2.婚生子由刘某抚养,白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白某某十八岁时止;3.白某给予刘某赔偿款。
  【小编解析】
  点评:本案是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否准予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的方式,主要体现为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产生抑郁、焦虑、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当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以暴制暴杀死或致伤加害人,社会秩序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低估。
  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区别于夫妻间偶尔的争执。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本案中,刘某提交的病历、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刘某的行为,致刘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该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刘某主张损害赔偿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