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离婚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 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有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有的区别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离婚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

王女士和丈夫结婚不久,双方协议离婚,因为没有购置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也没有共同的存款,王女士觉得这个婚离得有点亏,听说自己的丈夫是外资企业的经理,不仅享有公积金,而且还有补充公积金,据丈夫说累计金额高达10多万,王女士所以咨询离婚律师,想分割丈夫名下的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由于数额相对比较小,特别是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成为离婚中双方争夺的目标。如果确实需要分割的,双方都要提供各自公积金的缴存记录,然后累加双方的公积金,在减去各自婚前累计的公积金数额,计算出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公积金总额,然后除以二,算出两人的均分金额。 律师帮王女士计算了一笔帐,婚后一年间,王女士丈夫的公积金加上补充公积金大约有1万多元,虽然王女士丈夫名下的共计金高达好几万,但那都是婚前取得的,不是分割对象,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公积金有数千元,因此他们可以分割的公积金有:结婚一年间王女士取得的公积金+丈夫取得的公积金,然后对半分割,这样王的丈夫仅需要补给王女士一个差额就可以。王女士听完律师的分析,认为没有必要为了两三千的公积金差额进行一场诉讼,接受了律师的法律分析。


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有的区别

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索要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而且也给一些青年的结婚和婚后生活带来种种困难,应当严格禁止。


在判断借婚姻索取财物上,应划清以下界限:


应划清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虽然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有以下不同:1、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2、前者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双方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主动索取,是违法行为;或者是男女双方表达爱情而互赠礼品,并不以此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是正当合法的。


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界限。在后一种情况下,骗取财物者并无与对方成婚的真实意愿,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