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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 无处安放的爱吗?“隔代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隔代探望 无处安放的爱吗,“隔代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隔代探望 无处安放的爱吗?


  探望引发多次冲突


  陈某夫妇的独生子小陈于2012年初与王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9月30日举行婚礼。2013年3月4日,小陈身亡,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载明小陈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陈某夫妇、王某均分了小陈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


  因陈某夫妇与儿媳妇王某对小陈的身亡起因发生争执,双方产生矛盾。


  小陈去世时,王某已怀孕,后回娘家居住。就王某继续妊娠事宜,王某及其家人与陈某夫妇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陈某夫妇给王某汇款4万元,作为怀孕营养费。


  2013年10月29日,王某产下一子,取名聪聪。孩子出生当天及11月底,陈某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


  同年12月31日,陈某夫妇第三次探望孙子时,与王某一方产生口角,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矛盾有所缓解。此后,陈某夫妇以每月一次的频次至王某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陈某夫妇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


  2014年8月下旬,陈某夫妇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王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拒绝。8月31日,陈某夫妇与两个亲戚至王某住所要求探望孩子,双方产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事后,经当地派出所、妇联协调未果。


  同年11月,陈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每个月能探望孙子三次,并且希望儿媳妇对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王某答辩提出,她们一家为老人探望提供了方便,但公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甚至一度报警处理。王某认为,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母子俩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23日,北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30日第二次开庭时,原、被告以及双方各自的代理律师都出庭参加了庭审。


  诉讼期间,北塘区法院曾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7月8日,北塘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支持了陈某夫妇的探望诉请。


  判决后,陈某夫妇表示接受判决,王某当天并未到庭,但其律师和家属表示将上诉。


  判决剖析纷争症结


  北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夫妇是失独老人,要求探望的对象是自己的孙子、被告的儿子,本是符天理、合人伦之举,却出现如此争执,除了双方所陈述的因素外,各自内心及背后所存在的处事理念差异,是导致矛盾升级的症结所在。


  判决书中,法官梳理了双方的矛盾纷争。;原告夫妇为儿子完婚后不久,喜悦之情泛溢之时,却得到儿子不幸坠楼身亡的噩耗,哀伤之心,难以言表。被告在新婚燕尔之际,突遭不堪忍受的丧夫之痛。原、被告双方本同为可怜人,但却在对小陈身亡的起因问题上缺乏沟通与理解,所产生的无端猜疑及非正常言语,给丧子失夫的痛楚双方又添加了一层怨恨。;


  ;而被告的怀孕,又让双方的心灵得到了抚慰,并就继续妊娠事宜达成一致。此时,双方的愿望为胎儿平安降生。可随着胎儿的降生,愿望已成现实时,双方又在对孩子的探望事宜上产生争执,并再次打开了已关闭的怨恨闸门。;


  承办法官分析认为,原告向被告所汇的营养费,除了表达公婆对儿媳的关爱善意外,也包含着消除其内心对儿媳可能堕胎的担忧因素。被告收取原告所汇之款,并无存有排斥与不当之感。;如此说来,双方均确认对方系由婚姻而构成的家庭成员。;


  此案中,原、被告双方虽为长幼关系,但相处时间较短,且无养育之恩,并未建立起较好的情感基础,因而在产生冲突时,各自均采用了有利于自身的规则与逻辑,致使矛盾叠加、裂痕加深。


  在被告怀孕期间及分娩初期,双方关注的侧重点均转移至孩子身上,;探望与关爱孩子,系原告情感的自然外延形式,也符合人伦常理与自然法则,但却对被告的感受及双方关系的现状未给必要、充分、妥善的考虑。尤其在产生冲突时,仍未采取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方式,让各自并未冰释的怨恨再次释放。


  被告也明知原告对孩子的探望与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言有利无害,但在对原告方的不满进行对抗时,采用了拒绝原告探望孩子的方式,对原告方而言,这无疑系釜底抽薪之举,双方矛盾的升级也难以避免。


  双方均缺乏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的处事理念,对尊老爱幼的善良风俗、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均采用单向性选择,忽略了各自的义务所在,最终造成了对簿公堂的局面。


  法官说法:


  隔代探望权合乎人伦


  我国婚姻法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


  此案原、被告双方系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产生如相互扶养、继承、照顾、扶助等法定权利与义务。


  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此案的讼争标的;探望权;即属后者范畴。父母对子孙有着强烈的精神寄托感,该精神寄托感的具体表现是能否得以与子孙相处、看望、问候、关爱等。


  原告方在行使对孙子探望的权利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被告的协助配合,看似被告在履行单方义务,但分析其内在关系后,可以看到被告既有监护儿子的权利,也负有让儿子健康成长的义务,而儿子的健康成长与否,物质与精神需求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被爷爷奶奶所关爱的权利,对孩子来说,既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合乎天赋此权的自然法则原理。所以,虽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确为双方的共同心愿。孩子的天伦之乐因父亲的去世而有所缺失,不能因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而人为地使孩子再次缺失应享有的天伦之情。


  关于探望的频次和时长,原、被告双方都是无锡本地人,考虑到双方积怨较深,而原告方在探望孙子时,又需被告或其家人的协助,在双方关系未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形下,每月探望三次,确有强人所难之处,故判定以每月一次为宜。


  此外,基于孩子尚幼的现状,判决在孩子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前,每次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基于此案诉请的特殊性,予以相对宽泛的判决为宜,也有利于当事人对判决的可履行性。


  法官期望,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双方能尽快消弭以往的隔阂与怨恨,能让探望成为情之所至、自然而然的常态,这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隔代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的近亲属的探望权。


  首例隔代请求行使探望权的案例,得法到院的支持。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家庭结构的转变以及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探望权纠纷以及人们对探望权的诉求也变得复杂和迫切,而对隔代探望权并没有相应规定。但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隔代探望权,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需将权利义务相统一、公序良俗、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等原则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