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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接受调解共同承担抚养义务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夫妇接受调解共同承担抚养义务,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离婚夫妇接受调解共同承担抚养义务


  被告汤某乙与粟某原是夫妻,2004年生育儿子汤某甲。因感情不和,汤某乙与粟某于2009年在洪江市民政局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婚生小孩汤某甲由粟某抚养,但没有对抚养费作出约定。离婚后,汤某甲一直随母亲粟某生活,汤某乙在平时给予汤某甲一定的费用,但没有固定支付抚养费。随着汤某甲逐渐长大,生活水平较高,粟某感到独自抚养小孩较为困难,遂要求汤某乙承担一部分抚养费,但双方一直争执不下。为此,汤某甲于2015年9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汤某乙自2009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对此类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进行判决不利于化解家庭内部矛盾,且该案中,作为父亲的汤某乙虽没有定期支付抚养费,但是承担了部分生活费用,案件存在调解的可能。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试图寻找调解突破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指出,虽然汤某乙和粟某已经离婚,但是汤某甲和汤某乙之间的父子关系不会因此改变,汤某乙仍须履行抚养汤某甲的义务,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用,而汤某甲因生活需要向法院起诉要求汤某乙支付抚养费是其民事权利,也是无奈之举。同时,抚养费的数额既要考虑到汤某甲的生活、学习需要和本地的生活水平,也应考虑到汤某乙的收入高低,双方应当相互体谅,维护好父子亲情。


  经过多次组织调解,唐家父子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汤某乙从2015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汤某甲抚养费45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签下调解协议后,汤某乙和粟某纷纷表示虽然二人已不是夫妻,但只要涉及到汤某甲的成长问题,他们一定会相互商量,共同培养好汤某甲,抚养他长大。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血亲形成的,所以无论父母方是合法夫妻,还是非法两性关系所生子女,在权利义务上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男女双方由于主观或客观等因素关系,但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不因父母同居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即使男女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仍负有扶养、教育义务,非婚生子女无论由生父或生母任何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仍奉告同居男女慎重行之。因为父母双方的非法两性行为会给非婚生子女带来很多负面、消极的影响,现实中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如非婚生子女的户口、上学、认领等问题。首先,人们在道德观念上是不接受非法两性关系的;其次,这种观念上的不认可又波及到他们非法结合生产的非婚生子女身上。这对非婚生子女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为了使下一代不再背负父母非法关系的阴影,请依法结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