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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正确对待探望权?子女探望权被侵犯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4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后如何正确对待探望权,子女探望权被侵犯了怎么办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离婚后如何正确对待探望权

  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其中,北京以5.5万余对;领跑;全国各大城市。持续增长的离婚率使得探望权纠纷案件也呈递增状态。离婚后如何更好地与孩子相处,父母如何更好地行使探望权,这不仅是一个社会话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整理了一些由探望权纠纷引发的案例,希望能引发读者的相关思考。


  不给付抚养费不能成为拒绝对方探望的理由


  王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两人因感情纠纷协议离婚,婚生女小王由母亲高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给付小王生活费1000元。并约定父亲王某于每周五下午5点将小王接到自己住处,周六下午5点将小王送回母亲高某住处。2014年9月,王某到法院起诉高某,他诉称自从2014年5月自己如约正常探望小王后,高某就再也没有让自己探望过小王,现要求每周五下午5点至周六下午五点仍为探望时间。庭审中,高某承认自己最近确实没有让王某探望小王,理由是王某近几个月都没有按约定给付小王生活费。


  法官说法:抚养费纠纷是引起探望权纠纷的一个常见原因,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王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女儿小王的权利。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抚养费纠纷可另行解决,但不能成为阻止王某探望女儿的理由。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行使探望权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度


  陈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陈由父亲抚养。同时,法院对探望权进行处理,判定母亲李某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上午9时至12时在小陈居住地,由父亲陈某陪同探望小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曾于2013年12月起多次申请执行,均在法院监督下对其子小陈进行探望。但小陈对其母前来探望态度非常冷淡,并向法院提出终止探望权的申请,表示其不愿再接受母亲李某的探望,监护人陈某也提出申请,认为李某的探望影响了小陈的生活和学习,请求法院中止李某对小陈的探望权。陈某列出小陈患有哮喘,而李某探望时经常吸烟对小陈健康不利等事实,并提交包括小陈的病历在内的一系列证据。庭审中,李某也承认自己时常在小陈面前抽烟。


  法官说法: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民事权利,但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李某在行使探望权时,未充分考虑小陈的身体状况,有抽烟等不当行为。且被探望人小陈已年满10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对李某的探望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该表示可能源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但确实出于其自身的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如继续强制履行李某的探望权,强制小陈接受探望,将无益于作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暂中止执行原判决书。


  直接抚养子女方应协助并保障另一方探望权的顺利行使


  2015年2月,蒋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婚生子小蒋由母亲吴某抚养,并约定每月的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10点至下午5点为父亲蒋某的探望时间,但未对探望地点作出约定。离婚后,每当到了约定的探望时间,蒋某就积极安排与小蒋的探望事宜,但吴某多次以小蒋在外地亲戚家或外地朋友家搪塞蒋某,阻止蒋某与小蒋见面。多次协商未果后,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探望地点为吴某家。


  法官说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不仅在于养育,更在于陪伴。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关爱是父母抚养子女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给予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适当时间、以适当方式与子女进行当面沟通、交流的机会,使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仍然能够获得来自双亲的关爱,这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获得情感满足的关键,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协助并保证另一方探望权的顺利行使。综上,法院支持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感言:


  萧伯纳曾说,;家是世界上唯一隐藏人类缺点与失败的地方,它同时隐藏着甜蜜的爱。;尽管在这世上存在很多种感情,但不能否认的是,父母与子女的亲情是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作为一名法官,每次在接触此类案的时候,看到孩子们因种种原因受到伤害,都感到十分痛心。在这里,于法于理,我们也想提醒大家,为人父母,即使有一天因为种种原因,家长们决定要分开了,也应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探望权纠纷,在确保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的前提下,要同时兼顾双方与子女的感情交流。





子女探望权被侵犯了怎么办

  一、什么是子女探望权


  子女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既包括会面,如直接会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等。以探望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所谓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到一定地点探视、看望子女。所谓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的探望。前者方式灵活,但探望时间较短;后者时间较长,有利于对子女的了解和交流,但要求较高,如探望人要有一定的居住生活条件,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等。




  二、子女探望权被侵犯了怎么办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这是对于离婚案件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探望权可通过强制执行来得以实现。


  一般而言,探望权强制执行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作法: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因目前尚未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实践中的作法欠缺统一性及规范性,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及作法。依据、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的程序及实体处理,主要有下面几种作法:


  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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