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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明怎么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4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婚育证明怎么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育证明怎么开

  事先了解好婚育证明的知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在真正需要的时候也能及时办理。那么婚育证明怎么开需要哪些材料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婚育证明怎么开


  办理的公民,到村民委员会开具介绍信,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的公民,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


  2、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3、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即时予以办理。公民认为符合办理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育证明范本


  范本一:


  兹有属地居住人员________,性别: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婚育情况: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计划内生育________个男/女孩,由________抚养,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________登记结婚,系再婚,无领养,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特此证明


  村/社区计生专用章镇/街道计生办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范本二: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登记结婚,系初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育第_________个男孩,无其他子女,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的意义




  主任:张维庆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为流出人口办理;


  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查验流动人口,督促未办理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制;


  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


  第十条 办理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


  未办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