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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孙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年9月20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案情] 孙甲于2014年5月6日向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起诉称:孙甲与王某某于1992 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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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孙甲于2014年5月6日向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起诉称:孙甲与王某某于1992 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从2007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某某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孙甲于 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 现孙甲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王某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孙甲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15日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乙。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 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孙甲与王某某于20115月29 日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孙甲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年5月6日孙甲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裁判结果]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甲与王某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 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甲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甲与王某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后。自2012年起孙甲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甲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甲与王某某日常已经很少当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孙乙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本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甲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岀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婚姻法》第32 条第2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3款列举应准予离婚的 五种情形。可见《婚姻法》采用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 理由具有可操作性。本案中,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 间矛盾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该期间很少接触。这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规定。从孙 甲的离婚决心来看,孙甲已经是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一审、二审试图调解和好,均失败,可见其离婚决心。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孙甲与王某某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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