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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发布时间:2019年9月18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王某诉张某同居析产案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子女。2002年1月 24日,被告张某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得弓长岭区安平街某小区10号楼3 单元6层1号住宅楼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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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同居析产案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子女。2002年1 24日,被告张某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得弓长岭区安平街某小区10号楼3 单元6层1号住宅楼1处。原、被告为购置该房屋在耿某处借款13000,上述借款已由原、被告偿还完毕。另查,原、被告用于同居生活在耿某处借款2000元、在赵某处借款8000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0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弓长岭区安平街某小区住宅楼10号楼3单6层1号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51069.20元;

、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债务10000元(赵某8000元、耿某2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越趋夏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同居关系和家庭关系都是整个社会的小细胞,处理好同居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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