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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9年9月1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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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男婚前花费3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后与乙女结婚,共同生活5年,未育子女,期间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获得补偿款100万元,夫妻二人在《征收协议》上签字确认。现乙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100万元。 现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因分割该拆迁补偿款产生分歧。

   【分歧】

    关于该笔拆迁款的归属,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00万元是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并且政府补偿时以家庭为单位,是补偿给所有家庭成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产是一方婚前财产,100万元是对房产的形态转化,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补偿款的性质,100万元中不仅包含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含对家庭成员的其余补偿,应区别对待,对家庭成员的补偿部分不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分析该类问题,应根据拆除补偿款的性质具体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本案中的房屋非经营性用房,不含第三项的补偿。

    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案中房产是甲男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金钱仅是形态的变化,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为一方个人财产。历经5年,房屋拆迁时远超过购买时的30万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拆迁房屋在拆迁时的增值亦为一方个人财产。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甲男造成影响,居住其中的另一家庭成员乙女的居住也受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另外,该搬迁、安置费用也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该部分不是甲男的个人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廖临怡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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