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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一方反悔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9年8月1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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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11月在拜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张某于同日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常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9月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张某偿还。 随后,张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张某要求常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常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拜城县人民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张某所有。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常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敬告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本文转自:拜城县人民法院   刘小漠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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