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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五十的朱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于小姐,两人感情迅速升温,结果未婚生子。2016年,双方决定在昆山购房,并约定买房是基于双方结婚为目的的。没想到的是,过后不久,于小姐便向朱先生提出分手。那么,朱先生能按当时双方的约定要回房产及购房款吗?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庭审中,朱先生向法官提交了购房前于小姐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约定买房是基于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若今后两人没有结婚,于小姐将退还朱先生购房款,房屋产权将不归于小姐所有。朱先生要求收回对于小姐的房产赠与,并希望于小姐按承诺书约定履行义务。而于小姐辩称,对朱先生提交的承诺书不认可,由于双方是未婚生子,所以委托朱先生帮忙办理购房事宜,当时由于资金紧张,所以向朱先生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现已将首付款归还朱先生,并不是以结婚为条件购买房产。
法官审理查明,朱先生提交的承诺书约定以双方缔结婚姻为取得房屋产权的条件,但前提是双方在签署承诺书时,应以未婚状态为前提,否则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朱先生无法提供当时的婚姻关系状况,所以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查明,如果该房产属于朱先生赠与于小姐,那么朱先生对房产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为成立条件,但朱先生只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该房产的按揭贷款一直由于小姐自行偿还,所以朱先生对房产并不享有所有权或完整的财产权利。现如今,于小姐已经返还了朱先生当时支付的钱,因此,朱先生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婚姻是双方感情升华的结果,不应该以任何物质条件为前提,否则很难长久。本案中,朱先生与于小姐未婚生子,就应该扎实感情基础,尽心养育孩子,少一分功利,多一分责任。
——本文转自江苏法院 作者: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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