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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男方为女方买房,分手后,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19年8月1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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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男方为女方买房,分手后,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年近五十的朱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于小姐,两人感情迅速升温,结果未婚生子。2016年,双方决定在昆山购房,并约定买房是基于双方结婚为目的的。没想到的是,过后不久,于小姐便向朱先生提出分手。那么,朱先生能按当时双方的约定要回房产及购房款吗?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庭审中,朱先生向法官提交了购房前于小姐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约定买房是基于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若今后两人没有结婚,于小姐将退还朱先生购房款,房屋产权将不归于小姐所有。朱先生要求收回对于小姐的房产赠与,并希望于小姐按承诺书约定履行义务。而于小姐辩称,对朱先生提交的承诺书不认可,由于双方是未婚生子,所以委托朱先生帮忙办理购房事宜,当时由于资金紧张,所以向朱先生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现已将首付款归还朱先生,并不是以结婚为条件购买房产。

     法官审理查明,朱先生提交的承诺书约定以双方缔结婚姻为取得房屋产权的条件,但前提是双方在签署承诺书时,应以未婚状态为前提,否则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朱先生无法提供当时的婚姻关系状况,所以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查明,如果该房产属于朱先生赠与于小姐,那么朱先生对房产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为成立条件,但朱先生只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该房产的按揭贷款一直由于小姐自行偿还,所以朱先生对房产并不享有所有权或完整的财产权利。现如今,于小姐已经返还了朱先生当时支付的钱,因此,朱先生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婚姻是双方感情升华的结果,不应该以任何物质条件为前提,否则很难长久。本案中,朱先生与于小姐未婚生子,就应该扎实感情基础,尽心养育孩子,少一分功利,多一分责任。

   ——本文转自江苏法院    作者:黄斌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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