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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年7月29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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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当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依照法律规定应判决准许离婚,但离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该如何处理,下面法官为你娓娓道来。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976月登记结婚,于20003月生育儿子周某某。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4年,原告到上林县妇联反映其遭受被告家庭暴力。随后,被告找到原告,因感情问题殴打了原告,原告无明显伤势,上林县公安局于当天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果。201410月,原告以被告有家暴行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6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该案经法院调解和好未果。

    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有面包车一辆及位于上林县大丰镇的一套房屋,该房屋还有3年的抵押贷款未偿还。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即夫妻共有的车辆归儿子周某某所有。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儿子周某某所有;被告则主张房屋由双方平均分割,原告享有的一半份额由其自行处置,被告享有的一半份额归被告所有。

【审理概况】

      原、被告虽然是经过自由恋爱而结合,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珍惜夫妻感情,未能通过沟通来解决矛盾。特别是原告于201410月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分居至今已满1年,且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以准许。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原、被告对共有的车辆已达成一致意见即面包车归儿子周某某所有,故法院予以准许。至于原、被告共有的位于上林县大丰镇的房屋,因双方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现该贷款尚未还清,抵押尚未解除,且双方就共有房屋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法院在本案中不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并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该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如原、被告在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后,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

【法官寄语】

     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离婚,但夫妻共有的房产尚欠银行贷款未还清,抵押尚未解除,且双方就共有房屋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为了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做了这方面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携带婚生子于该房子居住生活,故法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判决该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且婚生子判由被告抚养,这样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本文转自:上林县人民法院  作者:韦会    责任编辑:黄日夏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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