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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探望权会被中止?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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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探望权会被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点亦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已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其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其中一方因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事由,需要中止其探望子女权利的,另一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裁定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的主体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对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2点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 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在实践中还有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探望权人有不良嗜好,可能危及子女身心健康或损害子女利益的等等。对此等事由的判断,多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判。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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