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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可以随时再起诉吗?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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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可以随时再起诉吗?

    王某与刘某于2015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非常好。201611月,王某与刘某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某一气之下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将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案件后,刘某在父母的劝说下到法院撤诉。没想到时隔4个月,刘某再次将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法院会受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有些人认为该法条特指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并未对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作相应的规定,故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可以立即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一样,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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