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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借款,能按共同债务处理吗?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6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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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借款,能按共同债务处理吗?

    何某与张某认识半年后开始同居生活。在两人同居期间,何某与张某共同承包了一块土地,因缺乏资金,何某向马某借款共计6万元,该款全部用于土地的投入。借款到期后,经马某多次催要,何某一直未偿还借款。同居期间的借款,能按共同债务处理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何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同居关系,6万元的借款虽然是何某以个人名义向马某借支的,但该笔借款却是用于了何某与张某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的支出,故该笔借款应按何某与张某的共同债务处理。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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