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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探析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5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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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探析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是同居关系案件中处理子女问题的首要原则。

一、抚养权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以上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主要依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因同居关系而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一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但两周岁一下子女不是必然随女方共同生活,即便母方没有上述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现实生活中,除了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也经常协助父母一同抚养孩子。当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础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经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父母双方对其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费的承担

    无论基于婚姻还是同居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是同等的,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均应当负担子女的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其诉讼时效应区别对待。法律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人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而且,考虑到未成年人往往都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有必要给予其特殊保护。因此,在其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以前,请求义务人支付抚养费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其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提出追索请求的,则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给付女方高额补偿款未明确性质时,不能视作子女抚养费,但可确认女方获得一定经济基础,再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居住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男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三、探望权

    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因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或已经解除而不存在或解除。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非直接抚养的生父(母)一方可以就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来处理探望权纠纷,并在审理中促使当事人达成诉讼调解或和解。无法调解成功的,在判决时应当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交接办法等,以便有助于该判决的执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关探望权的判决或调解,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该当事人仍拒绝履行的,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 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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