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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5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遗嘱效力的认定 一、遗嘱的有效要件     关于遗嘱的有效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设立。遗嘱具有人身性质,尽管设立遗嘱的方式可以不同,但必须是其本人亲自设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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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的认定

一、遗嘱的有效要件

    关于遗嘱的有效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设立。遗嘱具有人身性质,尽管设立遗嘱的方式可以不同,但必须是其本人亲自设立的,不能由他人代理,遗嘱的设立也无法征得他人的同意。

    2、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具有遗嘱能力。

    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若遗嘱是在遗嘱人醉酒等无意识的情况下做出的,则该遗嘱也自然不发生效力。

    4、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在遗嘱的形式方面,《继承法》第十七条共规定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这五种方式。在遗嘱的内容方面,遗嘱人仅能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遗嘱人若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则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此外,遗嘱应当符合《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的遗产、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等。

    5、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否则,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不生效

    遗嘱的不生效,是指遗嘱在成立后,因为不具备某些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例如,遗嘱人所立遗嘱中的财产,在遗嘱人死亡时已经灭失、归他人所有;又例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设有解除条件,而该解除条件已经发生。此外,《继承法》第九条列举了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若继承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则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同样不产生效力。

三、遗嘱的无效

遗嘱的无效,是指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能有效。关于导致遗嘱无效的事由,《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根据该条规定及司法实践,导致遗嘱无效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不具备遗嘱能力;

    2、遗嘱是因为遗嘱人被欺诈或者胁迫而立的;

    3、遗嘱是被篡改或者伪造的;

    4、遗嘱的形式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5、遗嘱所处分的非遗嘱人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6、遗嘱的内容有悖于公序良俗或不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的无效可分为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当遗嘱人所立遗嘱仅有部分内容属于遗嘱无效的事由的,则仅该部分内容无效,其他内容仍然有效。

四、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的效力

    我国依法保护公民设立遗嘱的权利。不少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并不仅立有一份遗嘱,可能立有数份,甚至是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提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 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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