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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5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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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依法改变原先所订遗嘱的内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依法取消该原先所订立的遗嘱。设立遗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而在遗嘱人定下遗嘱后,可能会发生某些事由而令遗嘱人改变原先的想法,此时,为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理应给他对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对此,《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关于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在变更或撤销遗嘱时应具有遗嘱能力。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遗嘱订立完成后丧失遗嘱能力,则法律不允许其再对之前已设立的遗嘱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2、遗嘱的变更或者撤销应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变更系因为他人的欺诈或胁迫,则因受欺诈或胁迫而立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应由遗嘱人亲自为之。遗嘱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同样,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也不能由他人代为变更。

    4、遗嘱的变更或者撤销应采法定的方式。一般来说,遗嘱采用何种方式设立的,则对其变更或者撤销也应当采用相同的方式。《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关于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亦即,关于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并不一定要有书面形式,遗嘱人在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时,即认为该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 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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