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遗嘱形式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4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遗嘱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遗嘱形式的认定标准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由于遗嘱直接影响到遗嘱人死后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因此,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 ...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遗嘱形式的认定标准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由于遗嘱直接影响到遗嘱人死后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因此,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要求遗嘱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若遗嘱人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则遗嘱不生法律效力。在我国,关于遗嘱的形式被规定在《继承法》第十七条,共设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

一、公证遗嘱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一种遗嘱形式。《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旨在通过公证机关,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它的效力在所有形式的遗嘱中是最高的,如果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的遗嘱内容相抵触,即便公证遗嘱设立在先,也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正因为如此,公证遗嘱也是各类遗嘱中形式要求最为严格的一种。公证遗嘱的设立不仅需要符合《继承法》的要求,而且还应遵守《公证法》、《遗嘱公证细则》等规定。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在申办遗嘱公证时,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而对于遗嘱的内容,《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应包括: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此外,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也称亲笔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一种遗嘱形式。对此,《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为:

    1、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为保证遗嘱的真实可信,充分体现遗嘱人的意思自治,避免遗嘱被仿冒、篡改,自书遗嘱的所有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脑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许多人也通过电脑这一方式立遗嘱。关于将遗嘱内容事先打印出来,再由遗嘱人签字的方式是否属于自书遗嘱,其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目前尚存有争议,尚需进一步论证。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关于死后遗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达。这里的“正式”意指遗嘱人在做出遗产分配的意思表示时,其态度必须是认真、谨慎的,是遗嘱人对如何处分死后遗留下来的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且准确地注明书写该遗嘱的时间。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在于明确遗嘱人对其所写内容的认可;而注明具体的时间,是为在有多份遗嘱且内容上有冲突的情况下,明确以哪份遗嘱为准。

三、 代书遗嘱

     所谓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遗嘱代书人代为书写遗嘱的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的出现,主要是因为遗嘱人因为不会书写、患有疾病或者残疾等客观原因无法自书遗嘱,故由遗嘱代书人代为书写。关于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遗嘱由遗嘱人口述。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本人当场口述遗嘱内容,其他人不得代为传达。

    2、 遗嘱由遗嘱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人负责对遗嘱人口述的内容进行记录,该记录的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加入遗嘱代书人自己的意思。

    3、 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除遗嘱代书人本人在场代书、见证外,还至少须有一位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代书遗嘱内容的客观、真实。

    4、遗嘱代书人所代书的遗嘱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遗嘱代书人、其他遗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 录音遗嘱

    所谓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经录音设备将其记录下来的一种遗嘱形式。录音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有信息量大,制作方便,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点,但它作为视听资料,同样存有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的缺点。尽管这种遗嘱形式被称为录音遗嘱,但在器材上并不拘泥于录音设备,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电脑硬盘等只要能够将声音记录下来的设备均可。若使用录像设备进行记录,则因其被仿冒的难度更高,而更值得推广。《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亦即,录音遗嘱不仅需要遗嘱人亲自口述其遗嘱的内容,而且还需要两位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录音遗嘱内容的客观、真实。

五、口头遗嘱

    所谓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形成遗嘱的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一般情况下,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并不允许口头遗嘱的存在。然而,在某些危机情况下,在遗嘱人客观上确实无法通过其他形式来订立遗嘱时,法律为保护公民订立遗嘱的权利并尊重公民处置自己遗产的意愿,例外规定公民可以在此时通过口述的方式形成遗嘱,表明其对遗产分配的意思表示。关于口头遗嘱的行使,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口头遗嘱是一种必须在危机情况下才能做出的遗嘱方式。这里所指的危机情况,主要指遗嘱人因为疾病、遭受意外事故等原因而生命垂危时,在客观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订立遗嘱,而只能以口头遗嘱的方式将其对遗产分割的意愿表达出来。

    2、需要有两个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保证遗嘱内容的客观、真实,口头遗嘱与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则其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因为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在危机情况解除后,应当采用其他的形式订立遗嘱。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 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联系电话:13714556707。

    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福田区红荔西路7002号第壹世界广场A座1313B。

附近公共交通:莲花西地铁站A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