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深圳离婚律师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1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律师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深圳离婚律师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理论上而言,夫妻间的财产纠纷应当在离婚时依据本章前述各规则全部处理完毕。但由于我国存在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分,而登记离婚对夫妻间财产分割仅作形式审查,不排除不合法、不公平的存在,且两种离婚形式均不能排除遗漏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的情形,因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实质上发生于离婚后、但本质上仍然属于夫妻离婚中的财产关系处理的纠纷,我们统称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一、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主要类型

               离婚后,由于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处理或者分割。通常,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者未全部分割,或者分割后一方反悔,或者出现可以再次分割的情形(如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时,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容易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离婚形式的不同,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和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根据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事由,离婚后财产纠纷又可分为隐瞒财产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和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相关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对于登记离婚的,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当事人在离婚后如对财产分割协议有异议或者一方反悔的,或者尚有未作处理的财产,协商不成就会产生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对于诉讼离婚的,由于生效裁判文书所具有的即判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处理的财产不能再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就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至于在离婚诉讼中未处理的财产,如当事人未要求分割的财产,或者离婚时被一方隐瞒而对方不知情的财产,或者离婚时出于某种情况不宜裁判处理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二、离婚时隐瞒财产的处理

(一)、隐瞒财产的含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我们认为,所谓隐瞒财产,就是为了实现在离婚时多分财产等非法目的,采取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手段,掩盖夫妻共同财产的真相的行为。实践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自己能多分共同财产;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比较少见,主要是出于泄愤、报复等目的而采取的极端行为。

(二)隐瞒财产的主要方式和应对处置

  1、隐瞒普通动产

  对于动产,当事人一般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进行隐匿。当婚姻出现危机,夫妻双方出于冷战状态时,一些夫妻会选择分居。当矛盾激化时,有些当事人会趁对方不备,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如首饰、字画、古董、家电等动产转移到他出,并在诉讼中否认上述财产的存在。

  对夫妻一方提出对方存在隐瞒动产的情况时,应结合案情,注意审查以下证据:一是审查相应动产的购物发票或凭证;二是报警笔录;三是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证据,如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公证,或其他证明动产存在的视听资料等证据。

   2、隐瞒不动产

   隐瞒不动产的主要方式有:一是隐匿拥有房产的信息。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前,独自在他处购买房产,但配偶对此并不知情。在离婚时,购房的一方隐匿拥有该房产的信息,使该房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列。二是冒名顶替转移房产。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不动产,一方通过虚构房产买卖、找中介冒充配偶办理过户手续等违法手段,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三是隐瞒婚姻事实转移房产。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则通过伪造单身证明等方式,隐瞒婚姻关系,并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四是借他人之名购买房产。一些在外包养情人的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用情人、亲属的名义,花费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等到离婚后再主张自己系房产的真正所有人。五是离婚时否认共同出资购房。系争房屋原本是当事人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两个人购房税收高等借口,欺骗对方将房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在离婚时否认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

  3、隐瞒银行存款

  第一种隐瞒方式是将存款取出,而后转存于其他银行账户或保存在自己处或者他处。离婚时,将所剩无几的存折交至法院,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第二种隐瞒方式是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将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并声称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

  4、隐瞒股份、股金

  由于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因此隐瞒股份的主要方式是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当隐名股东;或假借各种名义,私下转让股份;或对于公司、企业股权的分割,存在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应及时对相关账务账册采取保全措施,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避免出现财产价值高、评估低的现象,并查明转让股份的理由和依据。

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纠纷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纠纷有不少是产生于协议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诉讼中,但也有一些是在离婚诉讼中就已涉及,为了叙述方便一并在此节中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作出了详细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含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就财产处置问题所达成的民事合同。 从司法实践来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其后夫妻一方反悔,拒绝履行离婚协议而产生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了此类情形的处理意见。另一类是夫妻一方手持签订好的财产分割协议至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按此协议合同处理财产,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争议。我国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目前对此类争议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

  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为行政程序离婚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诉讼程序离婚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行政程序的离婚,也称为双方自愿的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后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当事人不能达成自愿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另一种途径。夫妻双方如果去是否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往往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诉讼程序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法院据此可以制作离婚调解书而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且两者在财产分割上均得依据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另一种是在离婚诉讼之前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由于离不离问题,或子女抚养问题,或对原协议反悔等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拿出原来已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身份关系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性质应为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仅为离婚意向。因此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前,应赋予夫妻双方对协议进行反悔的权利。

    2、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混合的民事合同。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着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既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民事协议,那么它也须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2、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与变更、撤销。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夫妻双方自行达成,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意思表示有瑕疵会导致其无效或可撤销

    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人民法院裁判夫妻财产归属的依据之一。实践中,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如果一方反悔而拒绝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那么另一方就会诉至法院要求裁判离婚。此时,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呢?我们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双方签订时成立,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对于不存在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离情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双方领取离婚证时,或者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且法院将判决准予离婚时,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裁判夫妻财产归属的依据之一。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主编:沈志先  副主编:阮忠良 、傅佐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 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联系电话:13714556707。

          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福田区红荔西路7002号第壹世界广场A座1313B。

         附近公共交通:莲花西地铁站A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