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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关于期权财产的分割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年6月1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深圳离婚律师关于期权财产的分割的法律分析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   股票期权制度,是企业向其员工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深圳离婚律师关于期权财产的分割的法律分析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

  股票期权制度,是企业向其员工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股票期权,指某公司授予一定对象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实际上,股票期权就是一份允许被授予人购买公司股票的法律合同,其中购买股票价格、行使期权的条件、时间以及整个期权的有效期都已确定。获得股票期权的通常的做法是公司给予员工或者高管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一般3年至5年),按某一预定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协议价格)购买本企业普通股。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仍能在市场上出售。这样,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行权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如果在该期权规定的行权期限到期之前员工离开公司,或者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那么这些股份将被收回(如公司以雇员当时的购买价格购回这些股份)。

  举例来说,假设A200011日被某公司授予10万股的股票期权,价格为1/股,行权期为四年,每年可行权2.5万股,期权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这是一个简单的股票期权的例子。

  二、我国对期权分配的处理方式

  由于期权是可期待的权利,并未在现实中产生确定的利益,因此,法院通常不会处理这样没有实际价值或没有确定利益的可期待权利,而是让当事人待权利有确定价值时,再另行起诉。

  对于分配原则,有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离婚期间还是离婚后,只要是已经行权的股票期权,获得了确定价值,都一概以均分的原则分配。但是这种意见对离婚后再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均分,忽视了期权的本质,即期权在可期待期间所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离婚后,对方并没有与持有期权本人一起度过这个重大不确定期,这个期间的所有风险都是持有期权本人自己独自承担的。因此,时间规则恰好弥补了这个缺陷,对经过时间越长行权的股票期权,本人的配偶获得的股票越少。

  我们认为,就是我国公司股权的情况来看,对于与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股权期权协议,如未行权,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考虑到其资合属性,对其签订的股权期权协议,可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从目前法院的实践情况来看,我们要对期权的处理进行区分,对于可逐年行权的期权协议,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行权的期权进行分割,分割原则应为均分。对于到期后一次性行权,但离婚诉讼中尚未到期的期权,考虑到期权存在的巨大风险,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待期权到期后,再由一方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三、对期权财产的取得时间的认定

  由于期权的特性,其存在多个财产取得时间点,一个是签订期权协议之日,另一个是行权之日,那么以哪个时间点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认为期权价值的实现,实际上是一个长期投入与长期风险承担的过程,夫妻一方如果参与了这个过程,就应当认定期权价值中含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要签订期权协议之日到行权之日这个期间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合,则该期权价值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在分割时不一定以均分为原则,应充分考虑到一方投入时间的长短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在夫妻之间合理分配。

  ——本文摘自  《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 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多年,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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