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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的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9年5月8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 股权分割
一、婚内单方受赠股权的财产属性 关于受赠股权的法律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院民一庭方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本条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

一、婚内单方受赠股权的财产属性

关于受赠股权的法律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院民一庭方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本条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判标准,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财产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理论和实务届的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样可以真实的反馈出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与婚姻法规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相违背。仔细分析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是仅限于购买房产,而对于赠与股权、车辆或现金等其他资产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该条文明确指明的是房产,对于受赠股权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需要综合具体案情,各级《公司法》和《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做出综合判断。

二、案例分析

张某持有某公司的90%股份,因身体原因将自己名下的股份赠与给儿子张某某,后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后张某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双方的离婚未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李某要求分割张某某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受赠所得的股份。双方在张某某受赠所得股份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上发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也是理论界的通常观点认为,婚后赠与财产,若果没有特别约定只赠与一方,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 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受赠房产如此,股权也应如此。 因此偌没有明确书面约定明确所赠与的财产为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时,股权未登记在配偶方名下的那一方,仍可以请求分割股权或请求分割股权的对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