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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审理应增加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确认环节

发布时间:2019年5月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深圳离婚律师 财产分割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婚姻家庭立法一直具有连续性,不像是其他民事立法,真正走上正轨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但也产生了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在每次修订婚姻法坚持的原则是可修改可不修改的情况下就不修改,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这导致婚姻法在适应权利时代的要求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婚姻法没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权问题做出规定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当然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否认,何况在婚姻法中规定这一问题是否合适,如何规定,是否会影响婚姻法的框架结构等也是问题,但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只是离婚案件的被动角色,法官和当事人都从没有从权利主体的角度予以考虑,导致离婚案件处理漠视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就成了大问题。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增加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确认环节就显得有些迫切。

一、问题的缘起

无论在婚姻家庭的维系阶段还是离婚阶段,不管法律规定是否明确,没有人否认未成年子女都是重要的权利主体,但在离婚司法过程中保护其独立财产权方面却显得非常不足。这一问题还是先从本人一段经历说起。十年前在法院任职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坚持孩子应该分得家庭共同财产的份额,虽然说不出个所以然,但这个问题总感觉也不算太突兀,何况家庭承包的土地、分配的安置房、廉租房等都是人人有份的。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也只能在处理时照顾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可能给孩子独立的财产份额。还有在夫妻对房屋等共同财产分割争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我提出能不能这样,将争议财产确定归孩子所有,这一主张常常被当事人欣然接受。这说明在婚姻家庭当事人的观念里,孩子作为家庭成员分得一部分必要的财产作为孩子成长的保障也是合乎家庭伦理的,只是我们的立法者立法时忘记了“家”的概念,由当事人在法律之外自行解决。婚姻法里对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权不予以提及显然是不妥当的。父母赠与子女财产也是包含有对未来养老考虑的顺其自然的期待,这种赠与关系不同于合同法里的赠与,只是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的确认,想当然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关系统统归结为赠与是欠妥当的,需要认真规范这种带有人身关系行政的财产关系。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上千年来就有“同居共财”的传统,何以到了我们这一代人在强调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同时却忽视了我们的传统,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多,这个问题到了提出来解决的时候了,以便于保护作为家庭最重要成员的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应该厘清家庭财产中有没有未成年人的财产份额。

事实上保护未成子女的独立财产权在婚姻正常存续时与离婚时都非常重要的。当然当一个家庭和和睦睦的时候,所有的财产都是家庭财产,所有的家庭成员按照需要拥有平等的使用权,孩子甚至被赋予了优先权,都不是问题。但当离婚发生的时候,似乎所有的财产都与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无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随着财富的增长孩子们拥有贵重财产的已经越来越多,不应该再被漠视。法律上不能以父母都会为子女着想的假定掩盖问题,离婚纠纷案件增加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确认环节非常重要。

二、确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是离婚纠纷案件的应有内容,不是变相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分割父母共同财产。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离婚案件中增加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确认环节并不是将父母所有的财产强行分割给未成年子女,更不是在夫妻离婚时让案件多出一个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是在离婚发生时既然不可避免地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权利,案件审理时增加一个这样的确认环节就非常必要,防止以后发生抚养孩子的一方侵害孩子利益的事情发生,也便于另一方来监督。同时也让夫妻认真考虑哪些财产应该归孩子所有,作出必要的确认,这样做也许能化解夫妻之间不必要的分歧。增加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确认环节与未成年子女分配父母共同财产的说法没有关系,大家不要误解。

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孩子作为权利主体离婚案件是不是反而变得复杂呢?事实没有实质改变,只是把孩子的财产权利明晰一下,改变一下看待夫妻家庭财产的角度,孩子财产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无论如何是绕不过去的,过去的做法无非是选择性忽视或自然地当做父母的财产进行分割。也许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应该让孩子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向父母提出请求,不应该放在离婚案件里解决。这种想法过分教条,离婚案件事实就是处理夫妻双方关系和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诉讼,一次性系统解决应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不能用机械的法律关系割裂整体性的事实。

由于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的范围,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权的范围和内容已有学者进行讨论。本人认为限于本文的目的,我们关注的应该是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部分,凡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能够享有的财产权其都可以享有,受制于年龄限制的可以约定该未成年子女实际登记为权利人的时间,同时也不能损害了该子女对该项财产权利的收益权。

未成年子女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因学习、劳动、经营或参加比赛等各种活动取得的财产,专供未成年人子女个人使用的各种生活用品,包括但不限于衣服、饰物及学习、工作用具等都是在离婚案件中需要予以确认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甚至未成年人作为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保险等都应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予以列明。对于上述范围内的财产如果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必要予以处理在记录清楚后可以尊重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予以处理。但不能否认确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是离婚案件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是流程性的设计问题。

三、相关问题的未来立法建议

在未来婚姻家庭立法中应该将确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一并纳入到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这样离婚纠纷案件不仅解决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还额外确定了其享有的财产权并受父母双方的保护和确认,也受到相关的司法审判权的确认和保护,对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步也可以由最高人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再进一步在婚姻法或亲属法中予以立法规定。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也不是说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一定要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予以确认,但作为离婚纠纷案件的一个环节应该是必不可少的,因特殊情况不宜一并处理的也可以不予以处理,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已经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初步审查后法院不再纳入相关问题。但离婚案审理过程中作为一个环节确定下来非常必要。


转自:王培元律师 百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