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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父母出资偿还房贷部分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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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案例:
  2013年五月张某云支付首付款200万元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银行贷款的相关手续。2014年8月张某云经媒人介绍与刘女士成婚。婚后,张某云继续以工资收入偿还每月房贷。2016年,张某云与刘女士因感情不和分居,刘女士也不再与丈夫一起生活,回娘家居住。2017年,张某云的母亲出资100万为张某云一次性偿还剩余房贷。2018年,刘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张某云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云就其名下房产的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补偿自己。这种案件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婚姻家庭中的处理不是当事人想象的那样,非黑即白,法官一定如何认定。
 
  深圳离婚律师先和大家一起看看一审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云母亲的出资系对张某云及刘女士的共同赠与,涉案房产系张某云婚前购买,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离婚时已经分居,法院武断认为张某母亲是对两个人的赠与不太符合常理。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的出资款获得于张某云与刘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款项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张某云的母亲在支付出资款时,张某云与刘女士已处于分居状态,故在处理该争议款项时,应综合考虑张某云母亲支付该款项的动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当时的夫妻关系等,因此对一审法院确定的折价款进行酌情调整。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涉案房产的出资情况,可划分为三部分:(一)张某云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产首付款;(二)张某云婚后以工资支付的每月房贷;(三)张某云母亲一次性支付剩余房贷的出资。三个部分的款项应当适用不同的分割原则。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前述规定,对于第(一)部分的出资,应认定为张某云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二)部分的出资,根据《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应认定为张某云与刘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这两部分出资的性质认定及分割原则,基本不存在争议。

  但对于第(三)部分的出资,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基于本案事实中存在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即张某云母亲的出资虽然是在张某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期间张某云与刘女士已经分居一年,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套用前述规定,仅依据出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认定郭母的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应当考虑到郭母的出资是在张某云与刘女士已经分居长达一年之后,除非张某云的母亲对二人分居一事完全不知情,否则,从常理判断,张某云母亲出资的本意绝非是为了将该部分还贷款项赠与张某云与刘女士二人,而应认定为系对张某云个人的赠与。故而,对于该部分出资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张某云无须对刘女士进行补偿。

深圳离婚律师非常欢迎大家光临本网站,欢迎向孙伟伟律师咨询相关婚姻家庭问题,联系电话13714556707.

 孙伟伟律师,山东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中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纠纷等各类案件。在此基础上,孙伟伟律师精益求精,重点将婚姻家庭纠纷作为主攻业务和研究方向,是卓建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团队的核心成员。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