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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4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世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拥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一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人格的待遇。”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反对家庭暴力问题列为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先后建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通了妇女维权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2002年是国际反家庭暴力年,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活动。这些都表明,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引起中国和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笔者认为,今后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还应做好完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建立多部门干预机制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素质等方面的工作。

  1、完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立法,制止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批准。在我国的宁夏、四川、湖南、江西等地已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其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制订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其中规定了“首问责任制”。这在全国相应的法规中尚属首次提出。首问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接待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做好记录并予以劝阻疏导。因劝阻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帮助受害人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保证家庭暴力的诉讼得到妥善处理。在我国新《婚姻法》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就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做了定义,但还是应该有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据悉由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正在草拟《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草案,该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建议稿完成后将可能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形成提案等途径交给全国人大常会。草拟这部建议稿的目的在于推动相关立法,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2、司法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为了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除加快立法工作外,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使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要转变把家庭暴力行为当作“家务事”、“夫妻间的私事”等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法庭”或“家庭暴力案件法庭”,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惩治施暴者。

  3、多部门建立干预机制,对受害者进行协助。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必须齐抓共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将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制定相配套的行政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综合各部门的优势,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和组织机制,做到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遇到问题不推诿,不躲避。要充分发挥“96148”的法律帮助作用。充分利用“110”联动网络,延伸“110”报警范围,救助受害妇女。司法、群众团体、调解机构等要为受害妇女儿童建立特定的社区支持系统,以达到对施暴者的震慑、教育作用,对受害者的支持、保护、救助作用和对家庭矛盾、家庭危机的及时调解作用。

  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营造反家庭暴力的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或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儿童、老人的家庭暴力,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大众进行宣传教育并开展大讨论,提高公民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消除“男女不平等”、“歧视女性”的传统文化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影响,促使社会转变观念,彻底改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忽视、容忍、甚至纵容的态度,在全社会树立起反家庭暴力的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