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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离婚纠纷

深圳离婚律师在遇到的几起离婚案都涉及拆迁房极其补偿问题,深圳城中村改造房、小产权房、拆迁安置房等类型的房产本来数量就很大,成了法院离婚中的焦点问题也不足为怪。这类房子有时候分配给住户了但尚未办理产权手续,有的长期不办理,交易也受到限制,法官也确实难办,于是久拖不决。要求分配使用权也是个复杂的问题,这类案件确实是个棘手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裁判网的北京高院审理的类似案件,看看其他法院如何办理也许对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有帮助。男方隋某甲婚前于北京某区自己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宅基地上修建北房五间、南房五间,与张某乙登记结婚后,双方陆续在院内建东西厢房各两间、院外建房六间、将原有的北房五间拆除翻建为上下二层北房十间、将原有的南房五间进行装修和扩建。

后男方隋某甲与北京的拆迁腾退办公室签订《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安置人口分别为男方、女方、两位女儿、女儿女婿共5人,并明确了各个房间的补偿价格。男方在领取腾退补偿款后,用补偿款购买回迁安置房屋一套。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女方起诉要求分割腾退补偿款及定向安置房屋一套。

该案再审的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原审被告隋某甲在与原审原告张某乙结婚前有北房五间、南房五间,属于隋某甲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析出。虽然双方婚后对五间北房进行了翻建,但是属于对房屋的添附,并不因此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故一层北房五间为隋某甲的婚前财产。深圳离婚律师拆除了翻建成二层楼如何看待这个房屋确实是个问题。

男方在离婚前将北方五间封闭成二层,对应的面积认定为张某乙、隋某甲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封闭面积所对应的补偿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对于东、西厢房和南房扩建的部分以及院外六间应为张某乙、隋某甲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对应的房屋结构款和区位补偿款应当平均分割。

关于回迁安置房屋:隋某甲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张某乙购房指标,房屋应为双方所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隋某甲向女方张某乙支付补偿款。事实这种案件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关键是张某甲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婚前的,但案件没有涉及,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

拆迁安置对象既有集体土地上的农户,又有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十个复杂的问题。被拆迁人基于拆迁补偿协议而获取安置房或者补偿款,这里面本身政策性比较强,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欢迎大家光临深圳离婚律师网。拆迁安置房一般是基于被拆房屋面积和户籍登记人口两方面因素进行安置,往往不涉及宅基地,但问题的根源在于宅基地值钱,由于它的集体土地性质,直接阐述这个问题法律依据似乎不足,也就是说安置房把政治问题、行政问题和身份问题都纠缠进来了,民事法律有不能承受之重,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从本案例北京高院处理被拆迁房产的裁判规则来看,法院不仅仅是通过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安置补偿政策和安置方式等表面证据确定房屋归属,还会通过是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建或添附、购买回迁安置房产的价款来源等要素综合判断。这里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确实不好确立,深圳离婚律师认为需要大家不断总结,欢迎大家光临深圳离婚律师网,下面谈几点:

1)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的,要分具体情况处理,该拆迁房屋扩建之前面积转换安置的面积或价款,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而扩建或添附的面积或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事实这个问题也比较复杂,扩建的价款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或私人财产有所不同。


2)婚后双方对房屋没有添附行为的个人财产,拆迁时也没有补偿差价,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转化,原来的属性不变。


3)如果夫妻一方获得了安置房指标,也作为被安置人口,那其对该房屋的权益也应当被维护,应当拥有相应面积或者比例的房屋份额。欢迎大家光临深圳离婚律师网。如果一方对房屋有添置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公平原则,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分割比例和倾斜度,各地法官有自由裁量空间。


4)因该类房屋属于限制交易房产,即便是当事人之间对房产权属没有争议,房产定价也属于实务中的难点,当事人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时,评估机构一般仅就该房屋的建造成本作出说明,供法庭参考,不会出具该房屋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


5)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拆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此时涉及的不单单是夫妻双方的财产,还涉及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这里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确实不好确立,深圳离婚律师认为需要大家不断总结,欢迎大家光临深圳离婚律师网。故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法院会最大限度的进行调解,或就权属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而后在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中,再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欢迎大家光临深圳离婚律师网。


孙伟伟律师,山东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中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重点将婚姻家庭纠纷作为主攻业务和研究方向,是卓建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团队的核心成员。尤其在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财产证据的调查取证、离婚房产分割,公司股权权益等与离婚相关的财产争议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