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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抚养费系列问题探讨(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3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Tags: 抚养费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原告付某某的母亲与被告付某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某,自孩子付某某出生后其母亲一直带其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且被告付某无固定工资和收入。原告付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与有抚养教育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的母亲即与被告分开居住,独立带起单独生活,被告从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按照每月4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13年10月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于判决生效之后按照每月400元标准支付原告付某某的抚养费至其18周岁时止。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的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要求不尽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或非非婚生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养费数额方面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的生活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在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综合考虑,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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