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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香港居民 也能在内地离婚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7日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香港居民能否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民政部门行为违法,能否撤销离婚登记?认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违法,在什么期限内起诉有效?

  

   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非内地居民可以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综合相关法院批复和规定,如果内地居民与香港同胞在内地结婚后,目前已经取得香港身份证,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仍然可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港澳同胞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

  

   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所以,如果无法协议离婚,必须以诉讼的形式申请离婚。

  

  

   附:《婚姻登记条例》

   第12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时首先应当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的三种不予受理的情形进行审查。

   如果民政部门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就为他人办理离婚登记,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定民政局所作的离婚登记违法,民政局就应该自行纠正,法院也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行为。